当前位置: 云雀 >> 云雀的种类 >> 以案说法护鸟国法不可违,捕鸟判刑终是
「本文来源:唐山市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年3月26日6时许,年过六旬的高某某在唐山市丰润区某镇某村北侧野地里,利用猎夹、诱鸟器、药渣等物品,非法猎捕云雀27只,并致非法猎捕的27只云雀死亡。在正准备回家时,被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志愿者发现并报警。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27只云雀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公安机关以非法狩猎罪将该案向丰润区院移送起诉,该院经过审查,认为高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云雀,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遂以高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丰润区院公益诉讼部门也向法院就此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因高某某主动向该院预交了公益诉讼赔偿保证金元,且自愿认罪认罚,丰润区院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采纳了丰润区院的量刑建议,并支持了该院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以高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承担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直接损失及惩罚性赔偿金共计人民币元并在地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云雀,别称:百灵、大鹨等,因与麻雀外形、颜色类似,现实生活中经常被人们误认为麻雀而猎捕、杀害。随着今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发布,云雀由原来的“国家三有”(有益、有重要经济、社会研究价值)保护动物升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任何人不得非法猎捕、杀害云雀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云雀及其制品,否则不仅将会受到刑法的制裁,而且还将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被追究民事责任。
如今,野生动物的保护边界不仅是狮子、老虎、大熊猫等濒危动物,生活中常见的一些野生动物也是需要保护的对象。目前,种野生动物进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多种“三有”动物进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社会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大家平时最司空见惯的麻雀也属于“三有”动物。唐山市全域、全年为禁猎区和禁猎期,哪怕只是网捕或用猎夹捕一只麻雀也构成犯罪,希望大家引以为戒,不越“法律雷池”一步。也希望借“以案说法”来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力度,引导社会公众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编辑:张亚楠翟倩;校对:庄金凤;稿件来源:丰润检察官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