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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正镶白旗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王某因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百灵鸟,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元。
案情回顾:
经审理查明,年6月,被告人王某以1.7万元的价格向李某、张某非法收购百灵鸟80余只,双方在河北省某服务区进行交易后王某又将非法收购的百灵鸟转卖他人。被告人王某收购的百灵鸟为云雀,属百灵科云雀属,是国家保护的有益、稀有物种,并且是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已被列入《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年7月被确定为锡林郭勒盟全盟境内全年禁猎保护动物。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百灵鸟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依然购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本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众所周知,人类与大自然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依赖。保护生物的多样性,是保护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的基石。法官在此提醒大家:非法收购、售卖野生动物带来的不仅是生态环境的恶化,还会带给你牢狱之灾。
原标题:《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法院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