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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5日,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正式公布。新的名录在保留原名录全部物种的基础上,新增了种野生动物物种。其中,豹猫、毛冠鹿、缅甸陆龟和鹩哥、画眉、红嘴相思鸟、百灵鸟、云雀、红胁绣眼鸟、红喉歌鸲(红靛颏)、蓝喉歌鸲(蓝靛颏)等10余种常见的笼养观赏鸟均已晋级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根据我国刑法第条1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和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明确了此类犯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定罪量刑量化标准。但是,现行司法解释是依据老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种类制定的认定标准,新版名录中所有新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所有水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定罪量刑标准均未明确。
笔者认为,在新的名录和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背景下,涉及非法猎杀、收购、运输、出售名录所有新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所有水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当前只能按照犯罪情节一般进行量刑,尚没有犯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应量化标准,急待通过修订完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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