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云雀 >> 云雀的种类 >> 我为群众办实事别样的爱鸟周宣传以案释
正值春暖花开之际
我们迎来了一年一度的“爱鸟周”
关爱鸟类,刻不容缓
近些年气候变化以及各种自然灾害
不断给人类敲响警钟
想要更好的生存环境
就必须学会与自然和谐相处
伊春作为一座森林城市
拥有众多野生动植物资源
但是总有一些人
可能是为了一点蝇头小利
或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
猎捕鸟类
不但伤害了自然更触犯了法律
以案释法
案情简介
年4月中旬至5月9日,被告人闫某某在汤旺河林业局白桦河林场施业区林班5小班内,多次使用粘网非法捕猎野生鸟类共计只。经检验,只野生鸟类均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调查与处理
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检察院于年1月15日向汤旺县法院指控,年4月中旬至年5月9日期间,被告人闫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汤旺河区白桦河林场施业区林班5小班内,多次使用粘网非法捕猎野生鸟类共计只。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闫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提请汤旺县法院对被告人闫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闫某某当庭不作辩解,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黑龙江省汤旺县人民法院于年1月22日作出()黑刑初第1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闫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律分析
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本案被告人闫某某多次使用粘网非法捕猎野生鸟类共计只,其中包括极北朱顶雀只、沼泽山雀10只、燕雀3只、黄雀36只、普通朱雀1只、煤山雀1只、红喉歌鸲1只、白眉歌鸲1只、小云雀1只。这些野生鸟类全部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属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情形,被告人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遂做出了上述判决。判决作出后,被告人表示不上诉,现该案已生效,被告人已被送到司法机关进行社区矫正。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典型意义
伊春市汤旺河县是国有林区,野生动物资源比较丰富,当地许多人认为使用粘网捕鸟不违法,更不会构成犯罪,但根据规定,许多野生鸟类虽然没有被列入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但进入了“三有动物”名录,同样受法律保护。对于“三有动物”,例如常见的“黑龙江林蛙”、“山麻雀”等野生动物,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违反狩猎法规,私自捕捉1只就违法,捕捉20只以上就构成犯罪。通过本案,警示广大人民群众,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切勿存在侥幸心理,不要以为捕几只小鸟没有什么大不了,任何捕杀、收购、出售野生动物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只要是违法行为,必定会被依法追究责任的,希望广大人民群众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要以身试法。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
别样的爱鸟周宣传——以案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