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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
非法捕猎、食用、买卖野生动物
均是违法行为
可偏偏有些人顶风作案
最终自食苦果
↓↓↓
案
例
警
示
近日,三位五十多岁的村民在清新区某镇安放套猪器,本想抓野猪无意捕获了一只约6斤重的保护动物黄猄,随后将其带到其他村民家中宰杀食用。最终,四人被以危害珍贵、濒临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面对刑罚,四位村民表示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自己的错误行为会导致这么严重的后果。
为从源头治理,降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违法犯罪率,提高生态资源保护意识,2月15日上午,清新区司法局组织工作人员到龙颈镇布田村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普法宣传活动,为野生动物穿上法律的“盔甲”。
“穿山甲原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近年来由于过度捕杀、栖息地被破坏导致穿山甲种群数量锐减,为进一步加大对穿山甲的保护力度,我国将穿山甲属所有种由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提升至国家一级。”现场,清新区野生动植物保护站站长黄荣展作专业宣讲,围绕野生动物的概念、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的范围、“野味”有哪些动物、食用野味的危害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述。
同时黄荣展采用“以案释法”的形式指出滥捕滥食野生动物的危害和风险,提醒村民身边常见的禾花雀、画眉、豹猫、过山峰、猫头鹰、红嘴相思、鹩哥等都是国家级保护动物,教育、引导他们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不滥捕滥杀野生动物、不食用野生动物、不参与非法买卖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宣传现场气氛活跃,案例警示作用显著。不少群众在看完案例后感叹道:“捕捉野生动物不仅要承担高额的行政处罚,严重的话要面临刑事处罚,真是得不偿失!”。群众还通过翻看野生动物保护图册,对国家重点保护、广东省重点保护、“三有”保护动物进行辨认,进一步提高认识和加强防范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普
法
链
接
到底什么算是“野味”?
一说到“野味”,很多人会想到天鹅肉、穿山甲、熊掌……等国家重点保护物种。但其实,远离野味,不分保护级别。以下两大类“野味”,须提高警惕!
第一类:无证野味
除猪、牛、羊、鸡、鸭、鹅、鱼等常见家养动物以外,不常见的动物被搬上了餐桌,就要怀疑可能是野味。绝大部分野味,基本都来自野外捕捉。
这些野生兽类经常出现在野味市场,不能吃:野猪、野兔、黄麂/麂子、狍子、竹鼠、果子狸、猪獾、狗獾、老鼠、旱獭等。
野生鸟类不能食用,常出现在野味市场的有:麻雀(各类小型林鸟去毛后以麻雀之名售卖)、斑鸠(俗名野鸽子)、野鸡、野鸭、大雁、禾花雀(原是黄胸鹀,濒危后,以栗鹀、普通朱雀、灰头鹀、黄眉鹀、小鹀等冒充)、猛禽(老鹰、猫头鹰)、鹭鸟(白鹭、夜鹭)、白胸苦恶鸟(白面鸡)、燕雀(俗名虎皮燕)、白腰朱顶雀(苏巧)、云雀、竹鸡等。
野生两爬类同样都不能吃,常出现的有:各种蛇类、青蛙、蟾蜍(俗名蛤蟆、熏拉斯)等。上图左下方为虎纹蛙,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常被当作青蛙误抓食用。
第二类:有证野味
一些所谓合法养殖的野生动物,表面上不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但普遍存在野外获取种源,或证件合法但来源非法的“盗猎洗白”问题。这些物种包含:雁鸭类、鹭鸟、蛇类、果子狸等。
此外,梅花鹿、蓝孔雀、大鲵(娃娃鱼)、鳄鱼(皮革养殖行业废物利用)、狐狸(皮草养殖行业废物利用)等,虽然已经实现了人工繁殖,但其进入餐厅,未必符合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存在食品卫生安全隐患,仍然不建议食用!
还有一些物种,例如蛇、竹鼠、獾,冠以“养殖”之名,容易产生迷惑,到底能不能吃?我们想说的是,没有证据表明,养殖野味能够缓解同一物种的野外盗猎生存压力,养殖野味催生的消费市场,反而很可能加重野外捕捉。因此,一定不要迷信所谓人工养殖的野味。
每一个生命都应被尊重
切勿因自己的一己之私
捕杀野生动物
请对猎捕野生动物说“不”
在此再次提醒您
非法捕猎法律不容!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清新区司法局
通讯员:杨欣欢
编辑:袁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