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云雀 >> 云雀生活环境 >> 保护野生动物,公益诉讼不缺席朝阳区检察院
3月25日上午,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三起由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本次庭审是朝阳区检察院首次对侵害野生动物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检察官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庭提起公益诉讼,40余名区人大代表通过远程视频形式旁听了庭审。
案件一:
赵某某在朝阳区崔各庄地铁站附近,采取架设粘网的方式,非法猎捕野生鸟16只,其中5只野生鸟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5只野生鸟为“三有”保护动物、2只野生鸟无保护等级。被告人的非法猎捕行为导致8只野生动物死亡,死亡动物价值总计元。
案件二:
陈某某在朝阳区马家湾湿地公园南侧小树林内,使用粘网猎捕野生鸟类35只,经鉴定其所捕获的35只鸟类均为“三有”保护动物,非法猎捕行为导致32只野生动物死亡,死亡动物总计价值元。
案件三:
郭某某在朝阳区香河园北街北侧公园内,将从他人处索要的鸟出售给他人。经鉴定,涉案野生动物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案动物价值元。
承办检察官认为三名被告人的行为不仅涉嫌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而且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影响生态平衡,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承担民事责任。遂立即启动公益诉讼程序,在正义网上发布了诉前公告,公告期满,没有符合条件的公益诉讼主体提起诉讼,遂依法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失,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道歉。最后,法院当庭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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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维持生态平衡的重要一环,理应受到人类的保护。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决定》,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件案件的办理,对提升人民群众对生态资源的保护意识、责任意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具有警示教育意义。
检察官提示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系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更是落实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践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仅让犯罪嫌疑人承担应有的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更可以教育和警示广大群众不触碰生态保护的红线,共同保护我们的绿色家园,警示被告及社会公众,促使野生动物保护的理念深入人心。
知识名片
“三有”保护动物:《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动物。
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已于年12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年1月14日由林业部、农业部发布施行。名录中列入陆生野生动物多种,其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有小熊猫、黑熊、天鹅、鹦鹉等共多种。
北京地区常被当作笼养目标的部分野生鸟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包括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黄胸鹀;
国际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歌百灵、蒙古百灵、云雀(叫天)、震旦鸦雀、红协绣眼鸟(粉眼儿)、画眉、海南画眉、黑喉噪鹛、棕噪鹛、银耳相思鸟、红嘴相思鸟、鹩哥、红喉歌鸲(红点颏)、蓝喉歌鸲(蓝点颏)、新疆歌鸲、褐头朱雀、北朱雀(麻料)、红交嘴雀(交嘴),猎捕、交易、运输这些鸟类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条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野生动物的保护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及食品药品安全息息相关,且野生动物的保护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二者有机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积极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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